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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证
☉公证原则
☉公证效力
公证机构
公证当事人
公证申请
公证代理
☉公证管辖
☉公证员回避
☉告知义务
☉拒绝公证
☉公证受理
☉公证撤消
☉公证申诉
 
 
 
 

 

何为公证:
  所谓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人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这种活动是一种非讼活动。其目的,是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具体说来,就是国家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借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涉外公证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可以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华的合法权益。

  
公证原则:
  公证遵循的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
  公证的真实性包括被证明的对象的真实和证明活动的真实;公证的合法性包括被证明对象的合法和办证程序的合法;公证的公正包括被证明对象的公正和公证人办证的公正。

公证效力:
  1、公证文书具有普遍的法律证明效力。 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登记部门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公证文书具有成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公证证明是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未经公证,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证文书具有其他效力。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依法提存于公证机构时,即视为履行了给付义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登记,发生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履行国家公证职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组织。公证机构不分级别,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公证当事人:
  在公证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我国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国公民或法人。是公证事项的直接承受人。

公证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事实发生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


公证代理:
  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委托、生存、放弃权利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必须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管辖: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公证业务辖区内受理公证申请。

公证员回避:
  公证员回避为了防止营私舞弊,保证公证质量的一项制度。公证员不得为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告知义务:
  公证人应当如实告知公证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意见。

拒绝公证:
  公证机构对于下列情形的公证事项拒绝公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费用的;申请人与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据材料或者不能补充证据材料,经过公证机构调查也难以查清的;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公证受理: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且不是拒绝公证事项的。
  

公证撤消:
  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发现公证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公证书的行为。


公证申诉:
  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公证机构作出的变更、撤销公证书、不予公证、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公证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重新予以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