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程序的规定
一、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二、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办理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三、公证事项的申请和受理:申请公证事项应填写公证申请表。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五、回避: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办证的,必须回避。
六、公证事项的复查与撤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拒绝公证,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发现本处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应主动撤销。